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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4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出賣人之義務,在擔保無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若
有,則出賣人應負除去之義務,所謂追奪擔保是也。故買受人基於買賣關係取得標的
物後,設遇有第三人對於買受人主張標的物上之任何權利時,應由出賣人負其責任,
以保護買受人之利益。但第四百二十五條之情形,則為例外。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