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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4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買賣契約,當事人於買賣之標的物,業已互相同意,而於價金並未具體約定者,
或價金雖經約定,而無一定價目,僅表示依照市價者,於此情形,不可不明文規定。
本法明定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其價金約定依市
價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視為依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蓋期適用之便利,而
免無益之爭論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