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買賣契約,當事人於買賣之標的物,業已互相同意,而於價金並未具體約定者, 或價金雖經約定,而無一定價目,僅表示依照市價者,於此情形,不可不明文規定。 本法明定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其價金約定依市 價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視為依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蓋期適用之便利,而 免無益之爭論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