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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4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也,此為明示
其成立之要件,故設第一項規定。凡契約之成立,祇須當事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互相一
致,並不以具備何種之方式為要件,買賣契約,何獨不然。故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
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此第二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