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4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因繼承及其他事由,其債權及債務同歸一人者,則其債之關係消滅,然不得因此
而害及他人之權利。故其債權,若為他人權利之標的者,例如為質權之標的物,則為
保護他人利益計,不使債之關係消滅。其法律別有規定者,亦同。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