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因繼承及其他事由,其債權及債務同歸一人者,則其債之關係消滅,然不得因此 而害及他人之權利。故其債權,若為他人權利之標的者,例如為質權之標的物,則為 保護他人利益計,不使債之關係消滅。其法律別有規定者,亦同。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