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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4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八十條理由謂債務免除之方法,各國之立法例,雖多以契約為據,
然本法求實際上之便利,以債權人之單獨行為,即生債務免除之效力。此本條所由設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