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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3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六十九條理由謂因故意侵權而負擔之債,與他項債務之性質不同,
必不許其抵銷,始足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