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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3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禁止扣押之債,即維持債權人生活上所必要者,其債務人如得主張抵銷,則不足
以貫徹法定禁止扣押之法意。故本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不許債務人主張抵銷,蓋
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