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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3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若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仍應使 其得為抵銷,始足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