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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3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抵銷者,雙方節省清償手續之方法也,故雖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
他方因抵銷所生之損害,應使為抵銷之人賠償之,方為公允。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