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3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抵銷者,雙方節省清償手續之方法也,故雖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 他方因抵銷所生之損害,應使為抵銷之人賠償之,方為公允。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