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3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凡給付物之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如有市價,應 許清償人按照市價出賣,而提存其價金,以省拍賣之手續,而期實際上之便利。此本 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