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不採「初級法院」之用語,爰將「法院」上之「初級」二字刪除,以符實 際。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五十七條理由謂清償標的物,不宜於提存,或其物有滅失毀損之虞 ,或保存其物費用過鉅者,宜變通辦理,依規定拍賣提存價金辦法,以保護當事人之 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