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2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四十五條理由謂債務人提出給付,而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確知
孰為債權人,致債務人無從給付者,應使債務人得為債權人提存其標的物,而免其債
務,方足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