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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2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四十一條理由謂欲知清償之正確,必使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
請求其交付受領證書以易自己之清償,方足以保護清償人之利益。故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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