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四十條理由謂於原本外,尚須支付利息及費用者,若債務人之給付 ,不足消滅其全部債務,則先費用,次利息,再次原本,依次抵充之,以限制債務人 之抵充指定權,而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