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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2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三十八條理由謂清償人不指定抵充某種債務者,理論上債權人有指
定之權利,債權人不為指定者,則依法律規定抵充之,各國雖有此立法例,然本法以
債權人之指定清償抵充權,於實際上並非必要。若清償人不行使指定抵充權時,即使
依法律規定抵充之,而依法律規定抵充者,須以無害債權人利益之範圍為限,又須保
護債權人之利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