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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2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三十七條理由謂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擔同種標的之數宗債務,其為
清償而提出之給付,不足消滅總債務時,則其給付,究係抵充某種債務,必須指定。
本法認清償人有指定抵充某宗債務之權,所以保護債務人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