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0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債之關係消者,其債權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蓋從權利附屬於
主權利,當然之結果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