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一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亦屬概括承受之一。營業既 經合併,則兩種營業之資產,及其所負之一切債務,悉因合併而移轉於新營業,其合 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所負之債務,自應負其責任。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