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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0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債務之承受,亦承擔之一種。承擔以特定債務為限,而承受則就債務人之資產及
其所負一切債務概括繼受之也。關於承受效力之發生,及債務人與承受人之連帶責任
,不可不明文規定之,以免無謂之爭議也。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