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承擔契約之是否生效力,一以債權人之承認與否為斷,故使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 相當期限向債權人催告之。若債權人接受催告後,逾期而不為確答者,則視為拒絕承 認,使權利狀態易於確定。此第一項所由設也。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則其承擔契約, 對於債權人即不發生效力,此時之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使回復以 前之狀態。此第二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