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9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零六條理由謂債權之讓與人,須使受讓人於已受讓之債權,易於實
行,並易於保全,故使讓與人對於受讓人負交付債權證書,並說明債權所必要之主張
之義務。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