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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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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9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零六條理由謂債權之讓與人,須使受讓人於已受讓之債權,易於實 行,並易於保全,故使讓與人對於受讓人負交付債權證書,並說明債權所必要之主張 之義務。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