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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9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七條理由謂連帶債權人相互間之關係,如法律別無規定,或契約
別無訂定,自以平等比例享有權利為當。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