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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9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一條理由謂連帶債權,乃複數之債權,與連帶債務同,就連帶債
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對於其他債權人,無論利益或不利益,皆不生效力,是為
原則。至前五條之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則應從其所定,是為例外。故設本條以
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