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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8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三條理由謂連帶債權,其債務人得對於選定之債權人而為清償,
連帶債權人之一人有遲延,若對於其他債權人不生效力,則債務人必於各債權人皆有
遲延之情形,始生遲延之效力,是使債務人失其選擇之利益矣。故設本條,使不至有
此不當之結果,所以保護債務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