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8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確定判決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權人,應以該判
決有利益於他債權人與否為斷。如有利益於其他債權人者,則其判決之效力,自可及
於其他債權人,若其判決不利益於其他債權人時,則以非基於該債權人個人關係為限
,始得對於其他債權人發生效力。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