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8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債務人之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 債權消滅者,此與第二百七十四條所規定連帶債務之性質,完全相同,故使其他債權 人之債權,亦同時歸於消滅。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