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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8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債務人之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
債權消滅者,此與第二百七十四條所規定連帶債務之性質,完全相同,故使其他債權
人之債權,亦同時歸於消滅。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