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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8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二條理由謂連帶債權人之一人所為給付之請求,對於他債權人之
利益,亦當然發生效力,蓋使其易於實行債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