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四百九十九條理由謂連帶債權者,使各種債權各得獨立請求履行其全部 債務之權利也。有連帶債權,故代理非必要之事,蓋不必代理,亦得實行其權利也。 故本條申明連帶債權之意義。連帶債權,以依據法律行為所設定者為主,如當事人別 無訂定,則應以本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