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8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一項「其他行為」是否包括「混同」?文義不明。為免紛爭,應明定與第二百七十 四條規定之範圍一致,爰將「或其他行為」修正為「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