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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8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使各債務人
平均負擔義務,方為公允。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損害及其所支出之費用,應
單獨負責之事由而發生者,則應由該債務人單獨負責,不應使其他債務人共同負擔也
。故設本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