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使各債務人 平均負擔義務,方為公允。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損害及其所支出之費用,應 單獨負責之事由而發生者,則應由該債務人單獨負責,不應使其他債務人共同負擔也 。故設本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