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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7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連帶債務,為複數之債務,非唯一之債務。故就連帶債務人一人所生之事項,無
論利益不利益,不得對於他債務人發生效力。然關於特種事項,亦有應認為例外,如
前五條所定之情形,或契約另有訂定,而使對於其他債務人發生效力者,則應從其規
定。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