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7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抵銷者,二人互負債務因而互相抵充之行為也。抵銷為一種簡便清償之方法,如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享有債權者,得以其自己之債權,向債權人主張抵
銷,以消滅連帶債務。然則其他連帶債務人,亦得以該債務人之債權,主張抵銷乎,
各國立法例不一。有不許其他債務人援用該債務人之債權主張抵銷者,本法規定,則
以該債務人應行分擔之部分為限,許其他債務人亦得主張抵銷,所以保護該債務人之
利益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