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經債務人提起訴訟而受法院確定判決時,其判決如係基於 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則僅對於該債務人生效力。如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則 對於其他債務人,亦生效力。蓋以本於連帶關係之性質,應有利益於其他債務人也。 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