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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7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經債務人提起訴訟而受法院確定判決時,其判決如係基於
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則僅對於該債務人生效力。如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則
對於其他債務人,亦生效力。蓋以本於連帶關係之性質,應有利益於其他債務人也。
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