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7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皆得請求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蓋各債務人各負有全部清償之責也。故在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 務人仍應負連帶之責任。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