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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7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可以分給之債務或債權,乃指無害於本質及其價值而得分割其給付而言。如有多
數債務人或多數債權人時,則多數債務人或多數債權人,應按各平等比例而負擔債務
或享有債權,既合於事理之公平,且適於當事人之意思。至其給付之本不可分,而其
後變為可分者,亦同。然若法律別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應平均分擔或分受者
,則應從其所定。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