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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7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四十二條理由謂因第三人而訂立之契約,第三人之權利,係本於該
契約。故債務人本於契約得向要約人對抗者,須仗之亦得向第三人對抗,否則無以保
護債務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