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6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若第三人不為給付時,則
本人對於他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以保護他方當事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