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6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若第三人不為給付時,則 本人對於他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以保護他方當事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