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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6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雙務契約,當事人一方所負擔之給付,若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應使其得免給付義務,然並不因此而喪失對於他方之對待給付請求權。惟因免除自己
給付義務所取得之利益,或應行取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蓋以此種利益,係屬不當得利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