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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6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三十一條理由謂就雙務契約言之,各當事人之債務,互相關聯,故
一方不履行其債務,而對於他方請求債務之履行,則為保護他方之利益起見,應使其
得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 (同時履行之抗辯) 然若自己負有先履行之義務者,則不得
以相對人未履行理由,而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此第一項所由設也。謹按雙務契約當
事人之一方,雖得因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其債務,而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然若他方當
事人已經為一部分債務之履行,所餘至微,而自己仍藉口拒絕債務之履行,則依其情
形,顯有違背誠實及信用之方法。故於此時,應使其不得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此第
二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