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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6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契約之解除,與損害賠償之請求,有無妨礙,各國立法例,有契約當事人一方遲
延給付時,他方當事人或請求賠償損害,或解除契約兩者之中任擇其一者,亦有由他
方當事人除解除契約外,並得損害請求賠償者,兩種法例。後者最為妥適。本條特定
解除權之之行使,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妨礙,所以祛實際之疑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