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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5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均負回復契約成立前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仍當從其所定外,其所負義務之範圍,亟應明白規定,以杜無謂
之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