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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5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五十條理由謂依契約而保留解除權,有附期限者,有不附期限者。
後者情形,須設除斥期間,使相對人有使解除權消滅之權利,始足以保護相對人之利
益。蓋解除權為不依時效而消滅之權利,無此規定,別無消滅之法,於相對人甚不便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