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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5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五十二條理由謂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若非一定時
期內給付,不能達契約之目的者,推定當事人有因一造不履行而保留解除權之意思。
於此情形,若一方不履行義務,須使他方得即解除契約,以保護其利益。此本條所由
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