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5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三十七條理由謂第二百三十一條,於債務人遲延給付時,認債權人
有請求賠償因遲延所生損害之權。第二百三十二條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
,認債權人有拒絕給付,並請求賠償因不履行所生損害之權。然欲以規律交易上一切
之雙務契約,未免有所不足,故設本條,於雙務契約因一方遲延給付時,而定相對人
定期催告及解除契約之權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