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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5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違約金之數額,雖許當事人自由約定,然使此約定之違約金額,竟至超過其損害
額,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時,債務人尚受此約定之拘束否,各國法例不一。本法則規定
對於違約金額過高者,得由法院減至相當額數,以救濟之。蓋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
而期得公平之結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