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六十條理由謂因欲達某種之目的,而為人之集合名曰社團。因使用於特 定之目的,而為財產之集合,名曰財團。此二者,依本法及其他法律,得使之成為有 人格者,故特設本條,以示社團、財團,皆得為法人,並其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