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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5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六十條理由謂因欲達某種之目的,而為人之集合名曰社團。因使用於特
定之目的,而為財產之集合,名曰財團。此二者,依本法及其他法律,得使之成為有
人格者,故特設本條,以示社團、財團,皆得為法人,並其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