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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4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授受定金,既視為契約之成立,將將來契約之履行或不履行,對 於定金之應否返還,或須加倍返還,均須有明確之規定,俾資適用。此本條所由設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