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八十條理由謂負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免 其義務。至其免義務之方法,應於法律規定之,以防無益之事。此本條所由設也。 謹按負有交付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債務人得將動產提存而免除其義務 。 (參照本章第六節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