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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4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八十條理由謂負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免
其義務。至其免義務之方法,應於法律規定之,以防無益之事。此本條所由設也。  
謹按負有交付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債務人得將動產提存而免除其義務
。 (參照本章第六節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