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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4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八十四條理由謂本法規定不問債權人有無故意或過失,若債務人已
提出給付後,債權人有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事由,則依此事實,債權人應負遲延
之責。故認債務人有賠償費用之請求權,以保護其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