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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3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八十二條理由謂生有事利息之金錢債權,於債權人遲延後,債務人
是否停止支付利息,抑至金錢提存以前仍支付利息,關於此點,各國立法例不一。本
法則規定債權人遲延後,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