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八十二條理由謂生有事利息之金錢債權,於債權人遲延後,債務人 是否停止支付利息,抑至金錢提存以前仍支付利息,關於此點,各國立法例不一。本 法則規定債權人遲延後,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 也。